重庆电力现货市场已于2025年11月转入连续结算运行阶段,为加强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组织制订了《重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细则》共计10章、55条,由总则、术语定义、交易品种周期和交易方式、价格机制、交易电量约束、交易组织、合同管理、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附则组成。《细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注重立足重庆实际。重庆电源结构以煤电为主、外购电占比高,此前通过“优先发电替代”解决电量缺额问题,但现货市场运行后可能影响市场主体策略。为此,《细则》创新设计“富余优发打捆参与集中竞价和挂牌交易”机制,富余优先发电电量通过“两次出清”参与中长期市场,预出清价格由保量报价经营主体形成,富余优发和电网代理购电接受预出清价格后,再重新排序正式出清。以市场化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既保障了工商业用户的购电需求,又确保了优先发电电量的合理收益有效传导,提升了市场整体的公平性与效率。
二是注重树立鲜明导向。充分遵循“市场化形成”原则,除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外,交易电价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交易确定;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由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形成分时电价。积极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在新能源机制电量全量参与现货交易的前提下,鼓励机制外电量自愿参与中长期交易,为新能源项目最大发电能力留足计算裕度,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赋予新能源项目参与中长期交易的机会;分布式新能源按类型(户用/工商业)设置差异化系数,体现自发自用导向。
三是注重稳步推进改革。对新能源项目分类施策,存量机制电量“保量保价”兜底,增量机制外电量“自愿参与、灵活交易”,既保障新能源合理收益,又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消纳。针对集中交易设置报价/出清价格上下限,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多部门审定,防范市场操纵与恶性竞争。对发电企业、售电公司、虚拟电厂等主体的售/购电量设置上限,防止过度投机,保障中小用户利益。限定年度和多月交易中同一时段经营主体交易方向,避免市场操纵,保护中小用户免受价格冲击。
具体到操作层面,进行了三个方面明确: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重庆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的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涵盖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主体(储能、虚拟电厂等)、电网企业及交易/调度机构等主体。核心目标是规范电能量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公平,推动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协同运行。
二是明确交易品种与组织方式。规定集中交易采用融合方式进行,即不区分电力直接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合同回购交易,经营主体通过同场交易完成电能量或合同的买入、售出。考虑到绿电交易必须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从而实现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绿电交易的组织方式以双边交易、挂牌交易为主。
三是明确中长期与现货衔接。中长期交易将从多个维度做好与现货的衔接。交易周期方面,月内取消旬交易,按日滚动开展D-2日交易,交易标的调整为D日、D+1日、D+2日单日小时能量块,实现D-2日连续交易,全年无休。市场结算方面,将由“旬清月结”转入“日清月结”。价格约束方面,集中竞价和挂牌交易的限价区间不再参考分时电价政策划分的时段分段设置,24时段的限价区间保持一致;各交易周期的限价区间均与现货保持一致。电量分解方面,引入年分月电量比例和月分日电量比例两条典型曲线,其中年分月电量比例典型曲线基于不同发电企业类别测算,月分日电量比例典型曲线基于工商业用户测算,测算出的典型曲线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执行;集中竞价的出清电量按典型曲线分解到月、日;挂牌交易(分月挂牌)和双边协商(分月录入)的电量可按自定义或典型曲线分解到日。
后续,华中能源监管局将会同重庆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强化《细则》执行监管,共同维护良好电力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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