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31日晚间,艾罗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34号)。
根据公告内容,浙江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艾罗能源在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三项违规问题:
1.部分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不准确:“储能电池及逆变器扩产项目”实际已于2023年12月投入使用并产生收益,但公司在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均错误地披露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2022年6月。
2.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披露不及时:“光储智慧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建设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科技城。然而,检查发现,该募投项目从开始实施即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公司直至2025年7月1日才通过公告披露变更实施地点,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披露募集资金账户被诉前保全情况:2024年9月,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募集资金账户被诉前保全冻结332万元,该冻结于2024年10月解除。公司未就上述募集资金账户的重大异常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新富、董事会秘书盛建富、财务总监闫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据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艾罗能源及李新富、盛建富、闫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艾罗能源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并严肃整改。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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